医疗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当严治
颜悟方
恪守“杏林春暖、悬壶济世”本分的医生和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己任的教师一直深受社会的尊敬和人们的爱戴。然而,近年来,商业贿赂在医疗和教育领域也开始滋生繁衍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我们每个人或许都对这些现象不陌生:患了感冒发烧,到医院看病,医生给你开了几百元的药费,而在过去,像这样的小病,只需要花个十几元甚至几元钱;孩子读小学或中学,老师时不时地让学生买学校统一订购的辅导材料,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百姓为之愤怒,也深感困惑。揭开重重迷雾,这些乱象的背后无非“利益”二字。医生拿了药商的回扣,故意开高价药提成;学校教师收了书商的钱,帮助书商推销辅导材料……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极大地败坏了医生、教师的职业形象,是造成医患之间、师生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的重要原因。
类似医生收受药商回扣“开单提成”,教师收受书商回扣推销辅导书等商业贿赂现象,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强烈呼吁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医生、教师进行刑事处罚。但是,发生在这些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犯罪情况非常复杂,由于认识上的不统一和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等诸多原因,医生、教师收受商业贿赂的问题长期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特别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主体身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认识,有人主张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有人主张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有人甚至认为不能定罪处罚,从而造成了全国执法司法不一致、法律实施不统一,往往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在不久前终于得到改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作出规定,将医生、教师纳入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畴,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这一新的司法解释为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办理医生、教师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不仅有利于执法司法的统一,也有利于从更广泛的层面上治理商业贿赂。
近年来,医生、教师收受商业贿赂的问题和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一样,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除了直接接受金钱和房子、汽车等实物外,一些医生、教师往往采用迁回的、间接的受贿方式,如让药商、书商等为自己装修房屋,收受对方送的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以及自己不用花钱而参加对方组织的旅游、“出国考察”等。像这些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过去不好认定为贿赂,也给一些医生和教师打擦边球留下了空间。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这就为司法机关办理新型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从更深的层次上治理商业贿赂。
要从根本上遏制医疗、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显然不能仅仅依靠一部司法解释,甚至不能把全部希望寄托于不断在法律中增加新的条文。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难题,需要执纪执法部门联动,在坚决惩治商业贿赂的同时,采取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建立起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需要教师和医生全行业进行深刻的集体反思,以自警自省、自珍自爱实现医德师德的回归;需要收入分配机制、医疗体制、教育体制等制度体系进行深刻变革,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过上一种与自己的职业贡献相称的、体面的和有尊严的生活;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从根本上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
—— 摘自《中国监察》
如何杜绝医务人员的“灰色”收入
全球最大的药品制造商、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将于明年公开医务人员的“灰色”收入。这则消息曝出之后,仿佛一颗小石子,将“药厂与医院、医药代表与医生”这夹杂着利益关系的水潭砸出了几许浪花。(2月12日《新闻晨报》)
据悉,辉瑞将从明年年初开始逐步公布“报酬”的内容,计划公开的对象为所有有权开处方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助理医师及护士等。凡是数额每年超500美元的,均在需要公开的范围之列。
虽然辉瑞是否在华实行同样的措施还不清楚,但近年来在我国,很多医药代表通过给医生回扣来推销药品,导致药价居高不下和医疗腐败的现象越来越受到诟病。因此,“公开医务人员收入是有必要的”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也可还大多数医务人员一个干干净净收入的真相。
不过,要解决“公开医务人员收入”这个问题,就要分清医疗服务的分类,尤其是对于公益服务中的公立医院,其公共支出应当建立完善的预算决算机制,充分解决医生薪酬、医院发展资金、经营资金的来源问题,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加大对收受“灰色”收入医务人员的道德教育与处罚。各个关系理顺了,环节透明了,监督严格了,医务人员的收入自然就会一目了然,那些医务人员的“灰色”收入就无处可藏了。
——摘自《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