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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2

发布时间:2010/9/10文字调整

[纪委专刊]


今年重拳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党中央对治理商业贿赂问题高度重视。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认真清理整顿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乱加价、乱收费等问题。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强调,要重点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温家宝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抓住不放,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要大力整顿医疗服务秩序和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对药品和医疗耗材价格的监管,防止变相涨价和层层加价。要切实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院和医生的用药和治疗行为,杜绝开单提成,对医疗卫生领域的腐败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并就抓好专项治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要求。

日前,中纪委副书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参加全国人大吉林代表团会议时说,治理商业贿赂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坚决纠正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商业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常交易行为;另一方面,要依法查处违反法律给予收受财物和其他的商业贿赂案件。

在最近召开的省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提出,当前,要抓紧对广大医务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使大家充分认识商业贿赂对卫生行业的危害性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为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扫清思想障碍。要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认真纠正。